事项名称 | 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签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机构 |
各隶属海关负责证明书签发工作的部门 |
通办范围 | 关区 |
申请(办理)条件 |
(一)申请主体: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二)签发的范围为: 1.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 2.国家主管部门有特殊管理规定,明确需海关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 3.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签发《证明书》义务的进口货物; 4.经海关总署审批同意签发《证明书》的其他进口货物。 不包括: 1.暂时进境、修理物品、加工贸易、租赁贸易等将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下同); 2.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 3.自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保税货物; 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 以下情况海关不予签发《证明书》,应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办理: 1.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外商常驻机构及其常驻人员、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等从境外进口的车辆; 2.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 3.人民法院判决没收并由海关执行变卖处理的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 4.经海关依法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利用进口五大总成非法拼(组)装等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 5.超期未报关、误卸或者溢卸、放弃的并可由海关依法变卖处理的进境、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 6.海关依法采取税收强制和税收保全措施处理的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 7.抵缴罚款或抵缴罚没货物等值价款的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 8.海关依法予以提前变卖的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 (三)进口货物已办结海关验放手续(包括留购、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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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一)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理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选择“货物通关”模块进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发功能,网上填报相关信息。(二) 现场办理:到各主管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签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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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现场办理时间:详见其他说明;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 ||
咨询电话 | 详见其他说明 | 监督电话 |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办理事项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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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汽车、摩托车 1. 海关接受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使用报关单预录入系统补传数据功能在线提出申请并向海关补传汽车、摩托车具体数据。 2.主管海关办结进口汽车、摩托车验放手续后确认补传数据正常的,且属于允许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范围的,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并交付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二)其他货物 1.其他货物办结验放手续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海关提出证明书签发申请。 2. 主管海关确认货物已放行,且属于允许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范围的,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并交付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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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1 |
审查标准 |
无 |
预约办理 | 无 |
网上支付 | 无 | 物流快递 | 无 |
申请材料 |
该事项不需公众提交申请材料 |
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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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
设定依据 |
(一)《海关总署关于建立《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通报制度的通知》 为加强对进口汽车的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假单证申领机动车牌证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海关总署调查局、监管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研究决定,建立《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通报制度。 根据通报制度的规定,工商、海关和公安部门1997年6月1日以后签发的《没收走么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以下简称《罚没证》)和国家限定的7个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含新疆阿拉山口口岸,下同)海关1998年1月1日以后签发的汽车整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实行定期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将进口车辆与通报情况核对无误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进口货物《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管理,加强对进口汽车、摩托车的监管,完善作业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关于建立〈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通报制度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汽车用〈货物进口证明书〉领用程序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证明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海关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应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申请所签发的证明文书。 海关对进口汽车、摩托车和其他货物办理《证明书》签发、换发、补发等手续,以及对《证明书》的日常管理,适用本规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 1.证明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海关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应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申请所签发的证明文书。 2.对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收货人可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后,通过相同报关单预录入系统补充并提交汽车、摩托车具体数据,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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